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廷被告游素芸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80年度偵字第6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廷、游素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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