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劉姿雯 被告豪成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雯雅 被告 林艷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74,999,996」之記載,應更正為「7,499,99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