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哲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邱哲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哲富因涉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嫌疑重大,所涉此一罪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曾有在外遊蕩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匿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另被告隨身攜帶數種刀具,於案發時持刀劃過被害人楊宗憲頸部,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犯罪之虞,危害社會治安重大,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而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迄今均存在,不能因具保或其他附帶處分而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