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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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51號聲請人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余煉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95號民事裁定,為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5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度抗字第1810號裁定廢棄確定,相對人以上開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遭撤銷,致相對人受有損害,而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暨歷審卷宗),聲請人依本院上開判決應賠償相對人之款項,業為相對人為清償提存(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733號),聲請人曾據上情,向本院聲請准許返還提存物裁定,並經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裁定准予返還,惟相對人認聲請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尚不足1萬6,733元,其債權未獲滿足,因而就上開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提出異議,並以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扣得本院98年存字第3548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其中5萬元及其利息,是相對人認為其債權未獲滿足之部分,已因強制執行而受完全之清償,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查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3548號提存書所提存之擔保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以裁定准許其聲請。
相對人不服,對之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以103年度事聲字第6號受理,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尚未確定,且核上開事件之聲請與本件聲請理由亦無二致,有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上開異議事件確定前即重覆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無實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上開抗告事件確定後,如有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必要,自得另向本院再具狀聲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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