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聲請人 林靜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 陳品融 間112年度司執字第7089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執行救助執行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112年5月30日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