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宗禮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已施用菸捲肆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宗禮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733號判決有罪確定。惟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已施用菸捲4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轉讓偽藥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該案扣得之已施用菸捲4支,經鑑驗後,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而屬被告犯轉讓偽藥罪所剩餘之違禁物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0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因上開判決並未於主文中就該等菸捲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