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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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代理人 薛能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聲請人持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陳姵如 空白新光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56,000元111年11月21日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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