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於其所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任法定代理人之瑞毅交通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商銀)間之假扣押事件(本院民事庭94年度裁全字第4192號)受理及裁定之法官為本院法官何信慶,又被告因背信案件為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5年桃簡字第443號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由法官何信慶任審判長組成之合議庭以95年度簡上字第406號判決被告涉犯背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今原告 郭忠義 因上開本院95年簡上字第406號背信等案,對被告及瑞毅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又以審判長何信慶法官組成合議庭為裁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32條第6款、第7款、第33條、第35條、第37條、第38條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推事,為本院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合議庭審判長何信慶法官,經查該案件業已於96年9月20日裁定,並移送本院民事庭,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3項之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係屬確定裁定,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今被告於96年10月18日始具狀(此有聲請迴避狀原本上之收狀戳章為憑)對已終結之確定裁定聲請其受理案件之審判長法官迴避,則無論聲請人所執聲請理由為何?是否業已釋明?所述是否有據?(按本件尚查無有何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法定應迴避之情形,聲請人對此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皆已無聲請迴避之實益,本院已無從為任何法官迴避之裁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無理由,亦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