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晏誠被告鄭守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晏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晏誠因被告鄭守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
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51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20號駁回上訴確定該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該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交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乙節,此有該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在卷可憑。詎被告釋放後,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103年
2月11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遵期到案,嗣該署檢察官拘提被告未果等情,此有該署通知1張、送達證書3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暨附件拘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附件拘票及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張在卷可憑。又被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且被告業經通緝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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