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85號原告 杜晉吉杜水吉 訴訟代理人 陳品岑 被告龍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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