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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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66號聲請人 翁碧珠 相對人 黃榮銅 關係人 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榮銅(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翁碧珠(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瓊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變,呈現昏迷、無意識之重大不治傷害,已欠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由聲請人任其監護人,及由相對人與聲請人之女黃瓊慧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如上,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診斷書影本為證。且本院函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於鑑定人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神經科醫師 蘇晉民 前訊問相對人結果,相對人無反應。該鑑定人鑑定後亦判斷表示,相對人無法有意識做出動作,按照病歷記載可能是缺氧性腦病變造成,日常生活事務均須依賴專人處理,依此臨床狀況判斷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覆函及檢送之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翁碧珠、關係人黃瓊慧為受監護宣告人黃榮銅之配偶與女兒,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黃榮銅之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得親人開會推舉等情,已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當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予以選定及指定如主文所示。
四、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