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循環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