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乙○○被告甲○○
之1號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唐中興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