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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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1185號),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之記載均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