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35,480元,應徵裁判費174,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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