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