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齊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60號)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齊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明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李嘉齊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檢察官就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各罪,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三、審酌所犯罪名、罪數、曾經定執行刑減除之刑度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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