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惟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傳票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翠峰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在被告位在南投縣仁愛鄉慈峰巷二十九號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予以合法送達,然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並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佐。本院再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仍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傳票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在被告位在南投縣埔里鎮北環二巷一弄一號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予以合法送達,且亦將傳票送達被告位於南投縣仁愛鄉發祥村慈峰巷二十九號之住所,亦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並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仍未到庭。嗣經本院依被告住、居所分別命員警予以拘提,員警仍拘提未獲,此有本院拘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投埔警偵字第○九六○○○二九六二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投仁警偵字第○九六○○○一八五四號函及所附之報告書各一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