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琇雯 被告 曾桂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0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乙、被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判決,惟原告於101年12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業經本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收文章戳印、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依據前開說明,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