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2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秸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證一),其申請人為 曾順海 ,與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不符,請釋明正確姓名,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二、債務人曾秸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