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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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易字第4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稱理由容後補呈),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