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67號聲明人丁○○
戊○○辛○○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子○○上三人法定代理人酉○○聲明人辰○○
午○○戌○○丑○○乙○○壬○○寅○○丙○○己○○癸○○卯○○宙○○ 廖芊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宇○○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聲明人亥○○
地○○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天○○聲明人申○○
號15樓巳○○未○○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