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62號聲請人 蕭筑云 住新竹縣○○市○○○街000巷0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高永穎 律師 林育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受監護宣告人 郭郁杏 之監護人蕭筑云依附件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分割方法,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郁杏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郁杏前經鈞院以民國112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因相對人之母親即被繼承人 劉吉 於111年11月15日死亡,遺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分別價值新臺幣(下同)12,798,400元及3,920,400元,嗣經被繼承人劉吉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又相對人之母親即被繼承人劉吉之遺產總價值為17,082,758元,相對人之應繼分為4,270,690元,全體繼承人協議由相對人之胞弟 郭郁宏 找補6,000,000元予相對人,並於鈞院准許此協議分割方案時,立即匯入相對人之帳戶中,用以繼續撫養相對人,為此聲請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按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辦理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郭郁杏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之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裁定書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又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繼承被繼承人劉吉所遺之財產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二)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劉吉所留之遺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繼承分割,亦據聲請人提出匯款紀錄、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意書等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之母親即被繼承人劉吉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如附件之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之情形,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之利益,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郭郁杏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劉吉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