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 塗銷 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 陳伶嫩 訴訟代理人 陳泰福 以上原告與被告 劉玉茹 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之聲明不明確,請求之土地未特定地號。請求何人塗銷亦未記載。
二、本件事實理由不明確,請確認本件為撤銷所有權移轉紛爭或塗銷抵押權紛爭。事實理由應載明事由經過。請載明何人為債權人?何人為債務人?
三、提出之書狀及證物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