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號
債權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債務人 鄭紫琦 即琦異恩典精品服飾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