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1號

聲請人 許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秀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113年8月10日

648,600元

G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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