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孔姵心
殷麗華 被告 蔡立偉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