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潘永承 被告 徐子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宗祐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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