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炎平
陳威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炎平、陳威傑為鄰居,素有糾紛,被告林炎平於民國110年4月4日9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巷0弄00號門前,見其父親 林福全 與被告陳威傑討論榕樹遭砍伐之事,而遭被告陳威傑態度不佳逼近,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開時、地,推擠、徒手毆打被告陳威傑頭部1拳,被告陳威傑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上開時、地與被告林炎平拉扯,致被告林炎平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左側前臂擦傷、右側上肢多處淺層撕裂傷等傷害,隨即被告陳威傑之母親 吳白香 聞聲前來,欲將被告陳威傑拉開而倒地,被告陳威傑之妻子 陳夏子 亦前來勸阻,被告林炎平再接續基於傷害、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地,持鐵棍及木棍朝向被告陳威傑揮打,並辱罵「幹」,致被告陳威傑受有右側口腔內血腫、頭部擦傷、背部挫傷、雙手擦傷等傷害,被告陳威傑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地對被告林炎平辱稱「你流氓」、「幹」,並試圖拉開陳夏子朝被告林炎平靠近,後因被告林炎平之胞弟 林明松 前來將鐵棍及木棍搶下,並將被告林炎平推進家門,警方亦獲報到場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調解成立,被告2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相互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68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