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彭心怡 債務人 彭春添
一、債務人彭心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彭心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春添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262元│101年5月12日起至│5.5%│無│無││││清償日止││││├─┼─────────┼──────────┼──────┼──────────┼──────────────┤││9,303元│無│無│101年5月12日起至│周年利率18%││2││││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