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42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告 莊政勳 即 莊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謄本所載,其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