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83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陳天翔 被告 鍾家溱 (原名 鍾同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103年度基小字第830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鍾同姬(原名鍾家溱)」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家溱(原名鍾同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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