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減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聲減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3已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3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與附表所列編號3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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