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審核各有關判決及執行指揮書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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