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03號聲請人 劉添富 即清和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備考││││││台幣)│││├──┼─────────┼─────────┼──────┼──────┼────┼──┤│001│劉添富即清和企業社│深坑農會│96年7月31日│15,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