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再易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72號再審原告 謝美香
林亞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財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28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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