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95號聲請人 廖昱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95號聲請人 廖昱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