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筱瑋選任辯護人張慶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隋筱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隋筱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6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奕勛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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