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字第1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玄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玄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民國105年9月19日」更正為「民國105年8月25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玄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員警扣得之毒品咖啡包2包,經檢驗均未含有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7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時即供承本件施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板模工,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包,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僅含有第三、五級毒品成分,並未含有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未含有其他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上開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故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並無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二)未扣案之鋁箔紙1張,雖係被告供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然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衡情鋁箔紙1張價值甚微,是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被告林玄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玄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6、455、814、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於107年5月5日1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巷○○號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7年5月8日0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與友愛路之交岔路口處,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因案通緝,經警當場逮捕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林玄皓之自白。│自承有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1、被告確有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尿液檢驗報告、毒品自願採驗尿│命之事實。│││液同意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2、扣案毒品,初涉檢驗係第2級毒品│││件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編號:│MDMA,惟確認檢驗則為第3級毒品之│││1C0000000)。│事實。│├──┼──────────────┤││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執行逮捕拘││││提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4│扣案第3級毒品咖啡包2包。││├──┼──────────────┤││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檢察官江金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夢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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