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梁菀妤梁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93年9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
惟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相對人自95年8月31日起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138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菀妤│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15│││31383││95年9月1日起│日止││││元│├──────┼──────┼───────┤││││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日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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