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隆選任辯護人柯宏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902號),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士瑋書記官林佑儒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內容:
一、主文:黃勝隆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含有「Acetaminophen」成分白色粉末壹包,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勝隆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動物用禁藥,竟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以行動電話上網,在中國大陸地區之「淘寶」購物網站,以人民幣1,030元之代價,向網路賣家「金興獸藥」購入「甲硝/滅滴靈/甲硝粉/殺菌抑菌原粉廠家批發正品98%含量25公斤」1件,並委由不知情之報關快遞業者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立捷公司),以「STATIONERYPART」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第CV/06/790/M4555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790M4555號)。嗣於106年7月5日凌晨2時許,經臺北關專員在桃園市之「永儲貨棧進口快遞專區」內查驗後,查獲應以動物用藥品列管進口、含有「Acetaminophen」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扣案),及非屬列管進口、含有「Dextrose」相似成分之淡黃色粉末1包(未扣案)。
三、處罰條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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