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蕭育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2,09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