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2人之共同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調字第4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4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
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宋烱烟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宋烱烟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
萬貳仟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