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魁鎮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丁允
薛新竹 薛寶美 薛廉峰 薛煇展 薛茟妅
一、債務人薛丁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捌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薛新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捌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薛寶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捌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薛廉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玖角參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薛煇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玖角參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薛茟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玖角參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