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紀堆金 (即繼承人)、 卓氏 蘇湖 (即繼承人)、 張有機 (即繼承人)、 林三 (即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請具狀陳報上開債務人可送達之住居所。
六、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上開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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