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債務人 張台庭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蕭文卿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柏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民國107年8月10日之陳報狀、員山內城郵局之清算扣押存款數額狀等,債務人財產僅有員山內城郵局存款新臺幣10元(不足手續費250元)。經本院107年9月7日將本院製作之債務人資產表公告及送達各債權人,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尊重本院裁定,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另表示意見,其餘債權人經合法通知,均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所應負之償還義務、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