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聲請人 李建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昌 、 吳秀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0年4月8日陳報狀中表示曾於109年
9月2日向相對人陳志昌及吳秀琴就其開立之本票請求提示付款,遭拒絕給付後,又於109年12月初提出調解聲請等語,惟尚難確認確切提示日為何,故請陳報本件聲請本票25紙之「確切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