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潘子承 被告 陳奕程
陳明澤 陳柏勝 蔡哲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