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魏陳春美 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 田木川 繼承人 田高斯義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所登記之權利價值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復經原告 陳報 係爭地上權無租金亦無利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