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212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弘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于子寧